支付金额 由于实际业务中可能发生支付金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支付条款中将支付金额予以明确规定。具体的规定方法主要有3种: 1.按全部发票金额支付; 2.货款按发票金额结算,附加费等另行结算; 3.规定约数。在金额前加一“约”字,按信用证惯例,理解为允许,上下变化10%。 支付货币 1.计价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一“软币”。确定订约时这一货币与另一“硬币”的汇率,支付时按当日汇率折算成原货币支付。 2.“软币”计价、“硬币”支付。即将商品单价或总金额按照计价货币与支付货币当时的汇率,折合成另一种“硬币”,按另一种“硬币”支付。 3.“软币”计价、“软币”支付。确定这一货币与另几种货币的算术平均汇率,或用其他计算方式的汇率,按支付当日与另几种货币算术平均汇率或其他汇率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折算成原货币支付。这种保值可称为“一揽子汇率保值”。几种货币的综合汇率可有不同的计算办法,如采用简单的平均法、采用加权的平均法等等。这主要由双方协商同意。 4.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也可起到保值作用。 支付方式 1.汇付(Remittance) 汇付的方式有:信汇(M/T)、电汇(T/T)、票汇(D/D)。 汇付方式一般用于买方的预付货款。但也有用于先装货发运的情形,即所谓“先装后付”。 在使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和汇付金额等。在预付货款情况下,汇付的时间应与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相衔接。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出口商为了向进口商收取销售货款或劳务价款,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收的结算方式。出口商将作为货权凭证的商业单据与汇票一起通过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只有在承兑或付款后才能取得货权凭证。 托收有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之分。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又有“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而付款交单又有“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之分,远期汇票的付款日期又有“见票后××天付款”“提单日后××天付款”和出票日后××天付款”3种规定方法。但在有的国家还有货到后××天付款的规定方法。所以,在磋商和订立合同条款时,须按具体情况予以明确规定。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信用证(L/C)是开证银行根据进出口商的要求和提示或代表其自身,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承诺支付汇票或发票金额的文件。 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的说明。如信用证的种类、性质、金额、及有效期及到期地点等。 (2)货物的说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价格、数量、包装等。 (3)运输的说明。装运的最迟期限、启运港(地)、目的港(地)、运输方式、可否分批及 可否转船等。 (4)单据的说明。商业发票、提单、保险单等。 (5)特殊条款。根据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做出的规定。 (6)责任条款。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文句。 信用证的操作程序 (1)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凭信用证付款。 (2)买方向当地银行申请开证,交纳开证押金或其它保证。 (3)开证行按申请书内容开证,并通过通知行交与受益人。 (4)卖方收到信用证后,即按要求发货,开出汇票和各种货运单据向有关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指定的付款行索偿。 (6)有关银行收到单据后,即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